保险责任
长城财富优胜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见10.3)。
即交即领金
自生效日零时起10日后,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有效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即交即领金”,本责任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5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3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7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照高度残疾时个人账户价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年金给付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如转换后账户价值为零,则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领取起始日
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为主险合同的满期日。若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满期日为准。
满期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时,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值于账户价值的满期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即交即领金 | 自生效日零时起10日后,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有效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即交即领金”,责任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或生存至5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自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30% 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或生存至7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高度残疾,按照高度残疾时个人账户价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年金 | 从本保单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如转换后账户价值为零,则本保单效力终止。 |
身故/高残保险金 | 身故或高度残疾,按照身故或高度残疾时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长城财富优胜年金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7)的机动车(见10.8);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中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长城财富优胜年金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不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此外,如果我们已经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给付了即交即领金,则须在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中同时扣除我们已经给付的即交即领金。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同时,主险合同一并解除。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主险 -- 长城财富优胜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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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交即领金 |
约定保额 x 30% (保单生效10日后可领取一次) |
|
生存金 | 至59周岁 |
约定保额 x 20% (保单生效第1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60至79周岁 |
约定保额 x 30% (满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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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约定保额 (生存至80周岁可领取一次) |
附加险 -- 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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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残疾 | 个人账户价值 | |
年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