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 本产品有两个计划,计划A的交费年期为6年,计划B的交费年期为10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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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本产品有两个计划,计划A的交费年期为6年,计划B的交费年期为10年。 (1)计划A: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生存,每年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87周岁。 (2)计划B: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若生存,每年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87周岁。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单满期日,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的105%支付身故保险金: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的105%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1) 累计已交保费(无息)扣除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保险期间:
保障合同至被保险人88周岁
缴费方式:
分为6年期、10年期交费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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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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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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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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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保单生效第6年起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身故、高残或生存至87周岁) |
计划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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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保单生效第10年起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身故、高残或生存至87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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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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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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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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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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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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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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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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