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本保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5)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本公司对本保险合同负有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以5万元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达到5万元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前款所述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额累计不得超过5万元。
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者身份驾驶或乘坐私有汽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向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本保险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客机,自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向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60万元,本保险合同终止。
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仅包括公共电车、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城市铁路),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向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本保险合同终止。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向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本保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5000元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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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件一)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评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不含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一所列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规定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未取得补偿,或未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须事先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以15天为限。 |
1.投保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2.保险期间:1年
3.保费:200元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13)被保险人猝死;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或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7)椎间盘突出症或椎间盘脱出症。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或分娩、精神疾患、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猝死、从事高危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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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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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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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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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100 |
未从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80% | |
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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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每日给付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