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件一)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评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不含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一所列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两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内或医院内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伤残,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一倍保险金。
两倍保险金=(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2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4)各保险单的“两倍保险金”累计以200万元为限。
三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伤残,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两倍保险金,
三倍保险金=(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x 3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4)各保险单的“三倍保险金”累计以500万元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单终止。 但若身故前本保单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单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件一)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该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评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不含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一所列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保单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内或医院内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伤残,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一倍保险金。 两倍保险金=(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2。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4)各保险单的“两倍保险金”累计以200万元为限。 |
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伤残,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两倍保险金, 三倍保险金=(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x 3。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4)各保险单的“三倍保险金”累计以500万元为限·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险期间
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猝死;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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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一般交通意外或火警 | 身故 |
约定保额 x 2 |
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x 2 | |
航空交通意外 | 身故 |
约定保额 x 3 |
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x 3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