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额分红 锦上添花
保险责任:
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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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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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高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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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我们按身故/高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向身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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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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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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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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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高残保险金 | 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高残,按已交保费领取,保单生效一年后身故/高残,按有效保额领取。 |
满期保险金 | 满期生存,按期满时有效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缴费方式: 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险种类别: 分红险
投保年龄: 0-60岁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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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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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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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按已交保费领取)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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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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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王先生30周岁,投保“鸿盛”,基本保额为100000元,保至80岁,交费期间为1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