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含)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2.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须事先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以15天为限。
3. 责任的延续
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后30天内(含)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30天后,按实际住院天数减3天给付住院津贴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以及生效后30天内(含)所患的疾病或症状;
(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7)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7)项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年龄
0周岁(指出生满6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申请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64周岁
保险期间
1年,续保保险期间也为1年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