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保障周全;
住院、看护、出院津贴,灵活选择;
配偶、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体现家庭理念;
保单利益:
投保人首次投保该保险,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发生疾病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医疗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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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从每次住院的第一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从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
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从每次住院的第一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从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即:疾病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
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出院后,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出院后,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3天给付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症或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七、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八、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三、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范围:年龄在16(含)-65周岁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如有连带被保险人,配偶年龄要求16(含)-65周岁;子女年龄要求出生满90天以上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既往病史、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整容手术、参加高风险运动、感染艾滋病、先天性畸形、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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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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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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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补贴额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
疾病住院补贴额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额 | |
可选部分 | 意外住院看护补贴额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看护日额 |
疾病住院看护补贴额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看护日额 | |
意外出院疗养补贴额 |
实际住院天数×出院疗养日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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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出院疗养补贴额 | (实际住院天数-3)×出院疗养日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