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单独承保;
保险期限短,适合团体短期投保需求;
含盖22种重大疾病,保障周全;
配偶、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保单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发生合同所附“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初次发生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对象: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等
被保险人范围:年龄在16(含)-65周岁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如有连带被保险人,配偶年龄要求16(含)-65周岁;子女年龄要求出生满90天以上
保险期间:一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