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保障范围广:涵盖飞机、各种轨道交通工具、轮船、营运汽车、自驾车等各类交通工具意外及非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
2、保障功能全:覆盖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医疗、住院补贴等全方位的意外保障,一卡在手时时无忧。
3、投保手续简:投保手续简单,采用网上激活的方式选择保险生效日期,简便灵活。
2、非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乘坐民航客机、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船、汽车、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乘以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和《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5、非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不重复赔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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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件一)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评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不含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一所列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规定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若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未取得补偿,或未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在合同的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的,从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若本次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须事先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以15天为限。 |
适用对象
保险期间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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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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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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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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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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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医疗 | 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 |
未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80% | |
住院津贴补助 |
(实际住院天数-3)×每日住院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