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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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被保人为一人: ①身故或全残时≤17周岁:赔现金价值与累计已交保费的较大者。 ②身故或全残时≥18周岁,且缴费期未满:赔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费*给付系数,二者较大者。 ③身故或全残时≥18周岁,且缴费期已满:赔三者较大者,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费*给付系数、有效保额。 2、被保人为两人: (1)第一被保人先身故,第二被保人后身故,仅向第二被保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第二被保人身故或全残时≤17周岁:赔现金价值与累计已交保费的较大者。 ②第二被保人身故或全残时≥18周岁,且缴费期未满:赔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费*给付系数,二者较大者。 ③第二被保人身故或全残时≥18周岁,且缴费期已满:赔三者较大者,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费*给付系数、有效保额。 (2)若第一被保人和第二被保人同时身故的情况,按人均50%向二者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身故或全残时≤17周岁:赔现金价值与累计已交保费的较大者。 ②身故或全残时≥18周岁,且缴费期未满:赔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费*给付系数,二者较大者。 ③身故或全残时≥18周岁,且缴费期已满:赔三者较大者,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费*给付系数、有效保额。 (给付系数: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