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犹豫期:2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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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主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主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主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其他导致保险合同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保险公司确认后,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部分之和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主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满期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 第二部分:各保单年度“主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
A%”的总和。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在按照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更多内容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