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不同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2、保险期间: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
4、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将向您返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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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
保险合同承保的特定疾病共有二十种,保险公司将于首次给付日及之后每月的对应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
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即满足主险合同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护理状态要求,保险公司将于首次给付日及之后每月的对应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在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过程中身故: 1、基础方案:一次性给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减去累计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且该给付金额不小于零。
2、升级方案:一次性给付主险合同长期护理保险金剩余未给付月度数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乘积。剩余未给付月度数指本主险合同长期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与已给付月度数之间的差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