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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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度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就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确诊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 |
极重度疾病特别保险金 |
若首次重度疾病在确诊时已达到主险合同约定的极重度疾病,保险合同除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极重度疾病特别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极重度疾病特别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 |
重度/轻度疾病豁免保费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首次特定疾病护理关爱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含)起至第九个该特定疾病确诊周年日期间,保险公司将于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日及每个该特定疾病确诊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保险金额的10%给付首次特定疾病护理关爱保险金,至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主险合同基保险金额的100%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者为准)。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