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第(一)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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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二)达到疾病终末期;(三)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一)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二)达到疾病终末期;(三)身故或全残。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18周岁,给付确诊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18周岁,给付确诊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间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