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续保前所患既往症;
5、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费用 |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导致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