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7)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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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生存保险金及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日止,每一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申领当时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20%,给付后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金额等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