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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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