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含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项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1)项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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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者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