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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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含),在每一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9%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一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
高寿保险金 | 自合同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在每一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向高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高寿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领取的生存类保险金(不计利息)后的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