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人寿福鑫高照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特别生存金、生存金、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投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及第六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七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者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者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及第六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七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者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上述第(3)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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