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人寿康乐e生重疾保险产品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90种重疾、35种轻症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期满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或高残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内身故、高残,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以及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之日的二十四时起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自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下一交费日开始的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剩余的所有保险费,且不再承担合同规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及其附加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被保险人首次确诊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三百六十五日之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重大疾病之日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疾病同时满足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身故或高残,且身故或高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身故或高残,且身故或高残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与高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渤海人寿附加康乐e生两全保险》(若有)自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若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主合同《渤海人寿康乐e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附加合同的满期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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