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人寿尊享安康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诊断为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该次住院治疗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对于届满日后30日内(含)发生的上述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诊断为疾病且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定门诊治疗的:(1)门诊肾透析;(2)门诊恶性肿瘤的化学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4)门诊手术。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合理且必须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险责任终止。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我们首先按照2.4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后,对于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的部分,我们按照2.4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为恶性肿瘤且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为恶性肿瘤且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定门诊治疗的:(1)门诊肾透析;(2)门诊恶性肿瘤的化学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4)门诊手术。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合理且必须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达到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诊断为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该次住院治疗延续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对于届满日后30日内(含)发生的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诊断为疾病且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定门诊治疗的:(1)门诊肾透析;(2)门诊恶性肿瘤的化学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4)门诊手术。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合理且必须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首先按照2.4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后,对于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2.4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为恶性肿瘤且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为恶性肿瘤且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定门诊治疗的:(1)门诊肾透析;(2)门诊恶性肿瘤的化学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4)门诊手术。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合理且必须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达到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接受特定门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且该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年免赔额,本合同仍继续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6)既往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攀岩、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赛车、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11)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有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3)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4)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

 

(15)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者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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