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彩年华(2020版)定期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高残保障,可选身故或高度残疾额外、航空/轨道 / 轮船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身故或高度残疾额外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6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合同

终止,保险公司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6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故或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4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6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6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轨道/轮船公共交通工具身故或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轮船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轨道/轮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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