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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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所交保费(需扣除投保人累计部分领取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累计所交保费(需扣除投保人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