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的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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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并且该伤残达到合同中“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的,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保险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骨折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经确诊骨折的,保险公司按照意外骨折保险金额乘以合同约定对应骨折部位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
投保年龄:3-28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