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康常乐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重疾医疗、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障,可选重疾豁免、恶性肿瘤津贴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对下述4类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因该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后,本公司对下述4类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并因该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实际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可选责任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重大疾病释义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责任终止,本公司将给付10,000元作为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对同一被保险人本公司只给付一次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一经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不再于该保证续保期间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本公司豁免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该保证续保期间结束后,本公司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责任终止。

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已经交纳。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述4类医疗费用,按照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因该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对下述4类医疗费用,按照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并因该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照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重大疾病释义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将给付10,000元作为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在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对同一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给付一次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一经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不再于该保证续保期间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保险公司豁免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该保证续保期间结束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已经交纳。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的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9)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1)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在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的未愈疾病;

 

(16)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7)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18)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19)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20)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21)遗传性疾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骨生长不全症”、“脊髓小脑变性症”、“嗜血细胞综合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艾森门格综合征”)。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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