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安泰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并且该伤残达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并且该伤残达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的,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保险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的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猝死;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13)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伤残状况,或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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