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您选择的且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保险区域及医疗保障计划内的,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
必选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因实际发生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本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和各项保险责任年限额、日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因生育、牙科疾病、视力矫正、体检及免疫导致住院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对被保险人因实际发生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本合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和各项保险责任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可选责任: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后(续保的,不受15日的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门(急)诊诊疗,对被保险人因实际发生下列(1)-(12)项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本合同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和各项保险责任年限额范围内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保险区域外紧急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区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因紧急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项目和给付比例,在本合同保险区域外紧急住院医疗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紧急医疗前,须获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的同意,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将引导被保险人至最近且合适的网络医疗机构就医。
女性生育保险金
女性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续保的,不受6个月的限制),对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下列(1)-(5)项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本合同女性生育保险金年限额和各项保险责任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怀孕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的责任)。
牙科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非重大牙科治疗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续保的,不受3个月的限制)接受重大牙科治疗,发生下列(1)-(2)项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牙科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本合同牙科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和各项保险责任年限额、次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眼科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下列(1)-(2)项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眼科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比例,在本合同眼科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和各项保险责任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眼科医疗保险金。
健康体检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每年一次全身体检费以及相关检查化验费、免疫费、常规检查化验费,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比例,在本合同健康体检保险责任年限额、次限额范围内给付健康体检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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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因实际发生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扣除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和各项保险责任年限额、日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对被保险人因实际发生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扣除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合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和各项保险责任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后(续保的,不受15日的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门(急)诊诊疗,对被保险人因实际发生下列(1)-(12)项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扣除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合同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和各项保险责任年限额范围内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保险区域外紧急住院医疗保险金 | 对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区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因紧急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项目和给付比例,在合同保险区域外紧急住院医疗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紧急医疗前,须获得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将引导被保险人至最近且合适的网络医疗机构就医。 |
女性生育保险金 | 女性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续保的,不受6个月的限制),对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下列(1)-(5)项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扣除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合同女性生育保险金年限额和各项保险责任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怀孕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的责任)。 |
牙科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非重大牙科治疗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续保的,不受3个月的限制)接受重大牙科治疗,发生下列(1)-(2)项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牙科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扣除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合同牙科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和各项保险责任年限额、次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
眼科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下列(1)-(2)项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眼科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合同眼科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和各项保险责任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眼科医疗保险金。 |
健康体检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每年一次全身体检费以及相关检查化验费、免疫费、常规检查化验费,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合同健康体检保险责任年限额、次限额范围内给付健康体检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被保险人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住院;
(4)被保险人发生在中国境内但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
(5)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遗传性疾病、职业病;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接受性功能障碍治疗、人工受孕、不孕症治疗、避孕、绝育手术或者变性手术;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3)疗养、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4)被保险人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者运动所导致的意外或者所引发的疾病;
(15)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者医疗事故;
(16)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治疗。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