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50 周岁~80岁
保障期间:1年
缴费期间:年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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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并且该伤残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的,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保险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基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政策时在养老(助残)餐桌或托老(残)所就餐引发食物中毒,并因该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30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
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
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自付部分救护车费用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以救护车费用基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达到救护车费用基保险金额时,合同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