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0周岁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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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 |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更多内容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