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至70/80周岁
等待期:9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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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包含120种重大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包含25种中症疾病: 1.首次、第二次、第三次满足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5%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2.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满足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包含35种轻症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在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少儿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确诊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公司豁免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
(可选一)身故/高度残疾/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按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高度残疾/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按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高度残疾/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可选二)“恶性肿瘤-重度”一/二次关爱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一/二次关爱保险金。 |
(可选三)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一/二次关爱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一/二次关爱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