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2保单红利的领取”、“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8.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8.4年龄性别错误”、“8.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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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②具体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有关。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0-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