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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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领取频次给付养老年金。其金额为: (1)按年领取的,年领金额为基本保额的100%; (2)按月领取的,月领金额为基本保额的8.5%。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64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