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鑫福人生终身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4年龄性别错误”、“7.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3)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下列三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保单年度保险金额。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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