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因该事故在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含急诊)、住院治疗发生的须个人支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之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内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额时,本保单年度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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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因该事故在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含急诊)、住院治疗发生的须个人支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之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在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内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额时,本保单年度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猝死、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9)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附加合同“1.4保险责任”、“3.2宽限期”、“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6.5年龄性别错误”、“6.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