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及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达到保单周年日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小者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1)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
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小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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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及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
养老年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达到保单周年日时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小者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1)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 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小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8.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8.5年龄性别错误”、“8.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