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总保险费的10%向受益人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总保险费的10%向受益人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