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向受益人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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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合同生效后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额的10%向受益人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