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免赔额见附表):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治疗的,我们扣除免赔额之后,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
对于上述四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进行赔付。我们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第1.4.2款中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我们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进行治疗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
5.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本合同重大疾病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五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进行赔付,其中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60%进行赔付。我们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或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根据实际住院天数按照每日100元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累计给付日数为180日。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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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之后,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对于上述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患上合同重大疾病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五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进行赔付,其中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60%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第1.4.2款中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进行治疗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 5.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合同重大疾病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五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进行赔付,其中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60%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
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住院天数按照每日100元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累计给付日数为180日。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接受治疗;
(9)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10)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1)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12)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13)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14)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5)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6)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7)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8)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19)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20)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21)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22)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23)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4)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5)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6)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