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但本合同1.3项下各项责任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节假日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倍向受益人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倍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私人乘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车期间,在车内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向受益人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速动车组列车/普通动车组列车期间在列车车厢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倍向受益人给付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不含高速动车、普通动车)、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向受益人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自进入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客运飞机的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0倍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期间在网约车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向受益人给付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骑自行车期间与机动车碰撞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行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步行期间与机动车碰撞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搭乘电梯期间,因电梯故障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倍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节假日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倍向受益人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倍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私人乘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车期间,在车内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倍向受益人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速动车组列车/普通动车组列车期间在列车车厢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倍向受益人给付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不含高速动车、普通动车)、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倍向受益人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自进入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客运飞机的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0倍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期间在网约车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倍向受益人给付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骑自行车期间与机动车碰撞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行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步行期间与机动车碰撞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搭乘电梯期间,因电梯故障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倍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1.3.2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1.3.3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3.4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3.5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3.6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3.7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3.8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3.9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3.10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1.3.13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3)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1.3.11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1.3.12行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7)被保险人存在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8)被保险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旱冰鞋、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滑行工具;
(9)被保险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
(10)被保险人存在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行为或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行为;
(11)被保险人醉酒骑行自行车期间;
(12)被保险人骑行自行车参与体育表演、体育比赛、竞技运动或从事载客运输、物流等经营活动期间;
(13)被保险人骑行的自行车因改装改变了技术参数或使用功能。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30年/至7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