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相比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有关,具体比例如下: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是18-40周岁,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比例是160%;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为41-60周岁,则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为140%;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达到61周岁以上,其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仅为12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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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相比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有关,具体比例如下: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是18-40周岁,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比例是160%;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为41-60周岁,则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为140%;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达到61周岁以上,其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仅为12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本合同附表一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在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365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见附表三:重大疾病分组)中的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