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2.1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百年人寿将按累计已交保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2.2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2.3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开始且本合同生效已满6周年,每年达到保单周年日时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养老保险金。
2.2.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百年人寿按累计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百年人寿将按累计已交保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 | 自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开始且合同生效已满6周年,每年达到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养老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百年人寿按累计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本合同2.2.4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