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2.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百年人寿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一定比例,其具体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有关,具体比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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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百年人寿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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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百年人寿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一定比例,其具体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有关。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百年人寿按照合同基本保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本合同2.2.1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