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尊易保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重大疾病医疗、重疾住院津贴保障,可个人投保也可做家庭保单。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本合同各计划的各项保险金额、免赔额见附表):


1.3.1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1.3.2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扣除免赔额之后,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重大疾病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

对于上述四类费用,百年人寿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百年人寿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百年人寿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3.3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发生并确诊罹患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30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百年人寿按照本合同第1.3.2款中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百年人寿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在医院进行治疗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重大疾病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对于上述四类费用,百年人寿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百年人寿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百年人寿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3.4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发生并确诊罹患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30种),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根据实际住院天数按照每日100元给付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累计给付日

数为180日。

 

1.3.5免赔额

本合同的免赔额在附表中载明。

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发生并确诊罹患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自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百年人寿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投保人连续投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已确诊罹患重大疾病且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百年人寿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1.3.6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1)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包括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百年人寿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100%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本次就诊时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险,则百年人寿根据60%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扣除免赔额之后,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到合同满期日时,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 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在医院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重大疾病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 对于上述四类费用,百年人寿对于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百年人寿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百年人寿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后因初次发生并确诊罹患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30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百年人寿按照合同第1.3.2款中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百年人寿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因罹患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到合同满期日时,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因罹患重大疾病在医院进行治疗发生的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 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因罹患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因罹患重大疾病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重大疾病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对于上述四类费用,百年人寿对于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百年人寿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百年人寿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后因初次发生并确诊罹患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30种),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根据实际住院天数按照每日100元给付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 到合同满期日时,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累计给付日数为180日。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

 

(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0)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2)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4)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7)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8)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19)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2)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5)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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