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百年人寿按合同的基本保额与累计所交保费的一定比例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累计所交保费的比例与身故时的年龄有关,具体比例如下:身故年龄给付所交保费比例 0-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
全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百年人寿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扶助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百年人寿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给付全残扶助保险金,至身故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