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已
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1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己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支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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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支付合同的基本保额,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条不适用8.2.27 条和8.2.52 条);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期限:至70/80周岁
投保年龄:0-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