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吉祥号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13/15/18/20年
投保年限
中长期年金理财产品,年年领取保险金,犹豫期后即可领取首笔保险金,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然生存,百年人寿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1零时仍然生存,且已支付续期保险费,百年人寿按保单周年日当日的基本保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百年人寿按累计所交保费扣除已领取生存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身故,百年人寿按累计所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不受前述180 日的限制,百年人寿按累计所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累计所交 保费扣除已领取生存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身故,按累计所交 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因意外身故不受前述180 日的限制,按累计所交保费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然生存,合同所交 保险费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且已支付续期保险费,按保单周年日当日的基本保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本合同1.1.2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吉祥号年金保险条款

谁能保
0-70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犹豫期后 已交保费×50%
保单生效每一年 基本保额
身故

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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