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①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满18周岁,百年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百年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 百年人寿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① 若身故时不满18周岁,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 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② 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 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满期, 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猝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
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120% |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