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以前身故,百年人寿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百年人寿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等待期以内因疾病身故,百年人寿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条款“以前”包含本数,“以后”不包含本数。
满期保险金
合同满期时,百年人寿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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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以前身故,百年人寿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百年人寿按下列约定给付 身故保险金: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等待期以内因 疾病身故,百年人寿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因 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满期时,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 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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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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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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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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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周岁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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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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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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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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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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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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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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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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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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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