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并详见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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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 (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并详见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 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猝死、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未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